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01民初2741号
原告:新疆疆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乃比江·吐送巴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阿克苏市宝丰商务宾馆经营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阿克苏市宝丰商务宾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经营者:***,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新疆疆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克苏市宝丰商务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进行审理。新疆疆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新疆疆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新疆疆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新疆疆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元,由新疆疆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新疆疆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133元,退还新疆疆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098元。
审 判 员 吕 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