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29民初419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焉耆县。
被告:新疆疆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博湖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博湖县查干诺尔乡乌腾郭勒村****。
法定代表人:李蕾。
被告:新疆疆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乌喀中路**
法定代表人:高兆涛。
原告***与被告新疆疆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博湖县分公司、新疆疆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计1,243元,保全费1066元共23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阿孜古丽阿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荆 春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