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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建材租赁部、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9民初4894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建材租赁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经营者:马某,该租赁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和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建材租赁部与被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建材租赁部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建材租赁部撤回对被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69.99元,因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4.99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建材租赁部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7,834.9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建材租赁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