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彩钢店、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4028民初3878号 原告:某彩钢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经营者:巴某,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被告: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尼勒克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加某,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原告某彩钢店与被告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某彩钢店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彩钢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彩钢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计492元,由原告某彩钢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