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8民初1265号
原告:尼勒克县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尼勒克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51年10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被告:***,男,1973年3月28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第三人:***,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原告尼勒克县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定于2023年7月5日在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四号法庭开庭,原告尼勒克县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尼勒克县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尼勒克县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