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电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新电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4民初2679号 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0月31日出生,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新电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B座18楼18-2室、18-4室。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电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二O二O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