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民初7138号
原告:***,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西陂镇**大道268号移动大厦(**经济技术开发区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89458F。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对方已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郑 冬 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