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3民初2024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89458F,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岩大道268号移动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何 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