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君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03执20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研发基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君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东路***号院内计算机大楼*楼**楼。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君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0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66208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4382.3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7元及公告费人民币250元由被执行人云南君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云南君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君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云南君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