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29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原广州市黄埔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姬堂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姬堂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社社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笙来物流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广东雀广州市。 以上十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十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姬堂股份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笙来物流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征地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6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二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提起诉讼的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本案案由不是征地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应纠正而不是维持原裁定。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例,本案应作为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四、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本案不属其管辖,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姬堂股份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笙来物流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二、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属于行政法的受案范围;三、申请人引用的案例并不适用本案。本案中合同双方并不处于平等地位,进行行政诉讼更为适宜。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优益权,可以解决行政主体权益受损的救济问题。法律并未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权利。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依据与各被申请人之间签署的《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等。在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的方式,属于行政行为。本案中,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属于行政机关,其与各被申请人之间签署《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是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的方式,属于行政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的再审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