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广东万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12民初3815号 原告:广东万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八旗二马路**广东航运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科学城综合研发孵化区创意大厦B2附楼**iv>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红山街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州,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社董事长。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红山街双沙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黄埔,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镇双沙村双岗平阳大街**之南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该社社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万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捷公司”)、***与被告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红山街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双沙经联社”)、广州市黄埔区红山街双沙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双沙二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捷公司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项目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沙经联社及双沙二社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沙经联社向万捷公司、***支付位于黄埔东路南侧、文船路东侧6441.886㎡土地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借地款927627.21元;2.判令双沙经联社向万捷公司、***支付位于黄埔东路南侧、文船路东侧1052.6575㎡土地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的借地款525612.94元;3.判令双沙经联社向万捷公司、***支付硬地化工程补偿款、商业用地借地款差额共计203904.4元;4.判令双沙经联社向万捷公司、***支付借地款、硬地化工程补偿款、商业用地借地款差额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5日,合计金额为176614.1元,详见后附清单);5.判令双沙经联社向万捷公司、***退还税费434377.75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5日,合计为95045.74元,详见后附清单);6.判令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向万捷公司、***支付自2018年8月21日至2020年1月6日的土地占用费1666282.69元;7.判令项目管理中心、双沙二社对第一至第四项的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8.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万捷公司、***于2003年7月15日共同向双沙二社承租了11145平方米地块,租期至2042年。为配合广州地铁13号线的工程安排,2013年、2014年及2018年,项目管理中心与双沙经联社签订了《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协议》《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黄埔区段临时借地补偿协议》《临时借地补充合同》等,约定双沙经联社所辖20195.96平方米地块出借给项目管理中心使用,借期自2013年2月28日至2018年8月20日,每月补偿标准为12元/平方米(含税),该出借地块包括了万捷公司、***承租地块中的7494.5131平方米。2013年4月26日,万捷公司、***发现涉案地块中包含商业用地787.21平方米,申请将该787.21平方米用地更正为“商业用地”计补、计租,该款至今未发放。2020年1月6日,双沙二社与万捷公司、***达成协议,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解除了11145平方米地块的租赁协议。项目管理中心、双沙经联社及双沙二社共欠万捷公司、***借地款、硬地化工程补偿款、商铺借地款差额合计3871924.73元,在多次沟通之后,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支付了2214780.18元,尚欠1657144.55元。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与项目管理中心为共同向万捷公司、***借地的主体,故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在借地款发放时代扣的税费434377.75元后,并未实际发生缴税事宜,该代扣款应归还万捷公司、***,并赔偿上述所有款项相应的利息损失。据了解,2018年8月20日后,项目管理中心已将涉案土地交回给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但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直至《解除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迟迟未将土地归还给万捷公司、***,给万捷公司、***造成了损失,故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应参照借地标准支付相应的土地占用费。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万捷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项目管理中心辩称,因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施工需要,受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的委托,项目管理中心需临时借用双沙经联社部分土地,其中包括涉案土地。根据“穗集有(2012)第11000591号”,项目管理中心需借用的土地包括涉案土地为农民集体土地。根据《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黄埔区段征收补偿方案》,集体土地临时借地补偿标准为:居住用地为12元/平方米/月,商业服务业设施及教练场地用地为13.5元/平方米/月,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为12元/平方米/月,水田、菜地、果园等农业类用地为8.5元/平方米/月,其它为8元/平方米/月。根据上述文件,经项目管理中心与双沙经联社协商一致,项目管理中心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借用涉案地块,双方签订了“埔13文园02号”、“埔13文园02号补1”、“埔13文园23号”、“埔13园23号补1”四份合同,合同约定借地面积共计20195.96平方米,借地补偿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由双沙经联社负责处理与第三方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支付补偿、纠纷解)。项目管理中心己按协议约定付清全部借地补偿费,并已按协议约定在借用期满后将土地交还双沙经联社。二、上述四份合同是项目管理中心与双沙经联社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管理中心根据上述四份合同借用的地块(含涉案土地)为集体土地,借地时该地块用于工业、物流仓储,按12元/平方米/月给予借地补偿符合《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黄埔区段征收补偿方案》第三条有关规定,且项目管理中心已按上述四份合同约定付清所有借地补偿款给双沙经联社,不存在需要项目管理中心补差价的情形。另外,根据“埔13文园02号”第六条第(二)项第3点及“埔13文园23号”第六条第(二)项第3点的约定,与第三方的借地补偿纠纷由双沙经联社负责解决,与项目管理中心无关。三、项目管理中心与***、万捷公司没有合同关系,项目管理中心是与土地的权属人双沙经联社借地,双方有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与第三方的补偿纠纷由双沙经联社解决。涉案地块没有国土手续,仅有规划许可证,该规划许可证上的项目名称为店铺、仓库,而不是商铺,店铺和商铺是有区别的。方案没有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仅仅取得规划许可证就可以按国有土地标准进行补偿,退一步说,国有土地的临时借地补偿标准、工业、物流仓储的补偿标准也是12元/平米/月,万捷公司、***要求差额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万捷公司、***对项目管理中心的诉讼请求。 被告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共同辩称,一、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涉案的征收补偿协议、借地补偿协议实际是广州地铁13号线建设征收征用协议,依法属于行政协议,不是民事协议,所以本案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恳请法院驳回万捷公司、***的起诉。二、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依法无需为项目管理中心承担连带责任。1992年,双沙二社与***签订《合作开发工贸区合同书》,***对涉案地块享有约定的使用权。2013年起,项目管理中心因地铁13号线建设需要征收借用涉案地块,理论上应该直接与***签订相关的征收借用协议。但是,项目管理中心称根据政策只能与作为登记产权人双沙经联社签订相关的临时借地补偿协议。之后,万捷公司、***为了收取补偿款,挂靠双沙经联社与项目管理中心签订了涉案的临时借地补偿协议,且约定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收到补偿款扣除税费、提留管理费、公益事业费用等约定费用后转付给***。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于2013年4月26日配合万捷公司、***向项目管理中心的主管部门黄埔区建设局提交《申请报告》,希望补偿商铺借地款差额,但项目管理中心没有回复。因此,原告诉请的商铺借地款差额实际只是单方的申请,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也只是出于善意配合其申请,对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是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不是征收征用主体,且已经向万捷公司、***转付清款项,不存在过错,也没有承诺对项目管理中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万捷公司、***要求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双沙经联社无需退还税费。如上所述,***挂靠双沙经联社与项目管理中心签订涉案土地的征收借用协议,因因由双沙经联社向项目管理中心开具发票以及借地补偿款进入双沙经联社公账户,双沙经联社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述税种综合税率为8.25%-8.3%;另外,还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为每个月每平方米0.5元。上述各税种为法定税,必须缴纳,退一步讲,即使双沙经联社暂时未缴,以后还是要补缴。双沙经联社只是代收借地补偿款,因代收借地补偿款须缴纳的税费不应由双沙经联社承担,而应由受益人万捷公司、***承担,因此,双沙经联社无须向万捷公司、***退还代扣的税费。四、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没有占用涉案地块,依法无需支付使用费。涉案征收借用协议约定的租期在2018年8月20日到期后,由于项目管理中心在涉案地块上增建了部分工程风井等构筑物,无法恢复地块原状,万捷公司、***认为不符合约定而不愿收地。另外,根据临时借地补偿协议的约定,退地应当办理正式的退地手续,目前各方至今没有办理退地手续,因此,项目管理中心称涉案地块已经退还与事实不符。万捷公司、***作为本次征收借用地块的受益方,明知租期到期但不及时收地,反而要求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支付占用期间使用费,实际是放任其经营损失和想将经营风险转移给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五、万捷公司、***与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因涉案地块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已经互相了结,其无权再要求涉案的补偿。为了解决收回涉案地块事宜,***与双沙二社已经于2020年1月6日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约定解除了涉案的《合作开发工贸区合同书》,双沙经联社同意一次性补偿8028564.85元给***,且约定“各方就上述地块产生一切债权债务互相了结,不得再因此要求其补偿或主张其他权利”。因此,万捷公司、***再提起本案,要求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补偿,违反了上述《解除合同协议》的约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2年4月8日,双沙二社(甲方)、广州市矿泉经济发展公司(乙方,以下简称“矿泉公司”)、广州市矿泉装饰材料厂(丙方)签订《合作开发工贸区合同书》,约定:双沙二社以位于观音庙的土地使用权与另外两方共同合作投资开发,拟建成较为完整的工贸小区;用地面积11145平方米,合作期限为50年(从1992年至2042年)。2003年7月15日,双沙二社(甲方)与矿泉公司(乙方)、***(丙方)签订《终止(转让)租赁土地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矿泉公司终止并退出原与双沙二社于1992年4月8日及之后签定的所有租赁合同书,由***全部承担并履行该协议。已生效的(2010)黄民三初字第105号、(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认定***为万捷公司的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万捷公司是上述土地合法的承租人和出租人。 2013年2月28日,项目管理中心(原广州市黄埔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甲方)与双沙经联社(乙方)签订《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黄埔区段临时借地补偿协议》(埔13文园02号),约定:根据施工需要,甲方借用乙方位于黄埔区××南侧、××船路东侧的地块,借地面积18792.7665平方米,借地时间暂定为从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共计48个月(借地费计算以实际交地日为起始时间,截止时间相应顺延);借地补偿标准为每月12元/平方米(含税金,即借地费所应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若需续借地,则按此标准签订续借地合同;本合同借地补偿金额为18972.7665平方米×12元/平方米·月×48月=10824633.5元,并根据实际借地时间进行结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24个月的借地补偿款,即支付乙方5412316.75元,剩余借地补偿款根据实际借地时间按季度支付;乙方在收到补偿款后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将场地移交甲方并办理正式的移交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甲方在工程施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接收场地,并办理正式的退地手续。 2014年2月25日,项目管理中心(甲方)与双沙经联社(乙方)签订《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黄埔区段临时借地补偿协议》(埔13文园23号),约定:根据施工需要,甲方借用乙方位于黄埔区××南侧、××船路东侧的地块,借地面积1403.1935平方米,借地时间暂定为从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借地补偿标准为每月12元/平方米(含税金,即借地费所应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本合同借地补偿金额为808239.46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24个月的借地补偿款,即支付乙方404119.73元,剩余借地补偿款根据实际借地时间按季度支付;乙方在收到补偿款后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将场地移交甲方并办理正式的移交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甲方在工程施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接收场地,并办理正式的退地手续。 2018年11月28日,项目管理中心(甲方)与双沙经联社(乙方)签订《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黄埔区段临时借地补充合同》(埔13文园02号补1),约定:根据《关于调研丰乐北路、黄埔东路沿线的纪要》([2018]185号]),考虑双岗站(原文园站)尚未办理退地手续,继续借用原协议约定的位于黄埔区××南侧、××船路东侧面积为18792.7665平方米的地块,借地时间为从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共计17.61个月;借地补偿标准按照原协议约定标准每月12元/平方米(含税金);借地费补偿金额为3971287.42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17.61个月(从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的借地费,即支付乙方3917287.42元。 2019年10月14日,项目管理中心(甲方)与双沙经联社(乙方)签订《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黄埔区段文园站续借地补充合同》(埔13文园23号补1),约定:根据《关于调研丰乐北路、黄埔东路沿线的纪要》([2018]185号]),继续借用位于黄埔区××南侧、××船路东侧的地块,面积为1403.1935平方米,借地时间从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共计17.61个月;借地补偿标准为每月12元/平方米(含税金);借地费补偿金额为296522.85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17.61个月(从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的借地费,即支付乙方296522.85元。 万捷公司、***提交《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协议》(埔13文园10号),主张其被借用的土地包含了787.21平方米的商业用地。该协议载明征收补偿内容中包括益晖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晖物流”)前排商铺787.21平方米。项目管理中心、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对该协议无异议。 2013年4月26日,万捷公司向黄埔区建设局提交申请报告,载明有关地铁征借其司物业(益晖物流)地块,其中商铺拆迁)地块借地租金均按仓库价值计补、计租,不符合现状,该地块有规划许可批准并列明商铺用地,现请联社向征地补偿单位更正为“按商业用地”计补、计租。双沙二社、双沙经联社在下方签批“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红山街道办事处签批“请建设局按有关规定,给予审核”并加盖公章。庭审中,万捷公司、***表示因更正为商业用地需要得到区黄埔区建设局的批准故其向黄埔区建设局提交了申请,并确认其尚未收到批准文件。 广州市黄埔区红山街双沙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双沙二社、广州市黄埔区双沙实业发展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签订的《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双岗站集体物业临时借地面积确认表》(埔13文园01号、02号、23号)载明***(益晖物流)借地面积为7494.5131平方米,于2018年12月26日《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临时借地面积明细确认表》(埔13文园02号补1)载明益晖物流借地面积为6441.8556平方米。 ***、万捷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2013年6月3日)、《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黄埔区段临时借地结算表》(埔13文园23号)、《地铁十三号线借地补偿结算表》(埔13文园02号)、《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黄埔区段临时借地结算表》(埔13文园02号补1)显示,***(万捷公司)前排商铺按商业补偿增加补偿部分,经联社再按5%提留;***(万捷公司)借地的补偿费(2年)共2158678.1元,税率5.8%(125203.33元),税后实际为2033474.77元,加上空置补偿费、物业建(构)筑物及异地搬迁补偿费,减去双沙经联社的提留款、空置费分成款、双沙二社提留款、借地税金,双沙经联社实际应支付给***的款项应为10009069.87元;双沙二社、双沙经联社于2015年6月15日向***、万捷公司结算了1052.6575平方米2013年2月28日至2017年2月28日共48个月的借地款,为606330.72元,应扣分摊税金为50022.25元、分摊土地使用税为25263.75元,税后应为531044.72元;双沙二社、双沙经联社于2016年8月24日向***、万捷公司结算了6441.8556平方米2013年2月28日至2017年3月1日共12个月的借地款,租金为927627.21元,应扣分摊税金为52874.75元、分摊土地使用税为37105.09元,税后应为693738.79元;双沙二社、双沙经联社于2018年12月21日向***、万捷公司结算了6441.8556平方米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8月20日共17.61个月的借地款,租金为1361292.93元,双沙经联社先垫付90%的补偿款1225163.63元,剩余10%的补偿款用作税费结算。项目管理中心对上述证据均以其未参与为由不予确认,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2018年8月15日的会议纪要([2018]85号)显示调研组决定由个站点的属地街道负责关于地铁十三号线黄埔区段各站点的退地事宜,立即协调各地块业主社区接收场地,借地费的支付时间以达到退地要求及办理退地手续的时间为准,最迟不能超过8月20日,费用在地铁十三号线前期费中列支。项目管理中心主张其于2018年8月20日已归还涉案土地,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双沙经联社及双沙二社均予以否认,表示项目管理中心未向其归还涉案土地,双方亦没有办理退地手续,并确认***、万捷公司在土地借用期间一直向其支付涉案土地的租金。 2019年12月27日,双沙经联社与***签订的《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征收补偿合同(硬底化)结算表》(埔红13文园[2019]1号及街道下拨双沙社区30万元场地整饬费用)载明,就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双岗站场地清理等项目进行硬底化补偿,补偿面积共8092.73平方米(其中***的面积为3583.58平方米),补偿款总额为1943290元,其中***的硬底化补偿款为860517.42元。***、万捷公司确认双沙经联社已向其支付了上述硬底化补偿款。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提交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红山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的说明,载明硬底化补偿是对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双岗站部分被损坏场地的整饬、恢复进行的补偿,标准为240元/平方米;经评估公司测量,向***借用的地块中,需整饬、恢复的面积为3583.58平方米。***、万捷公司对该说明不予确认,表示是其在租赁土地后进行了硬底化,其出借7494.5131平方米土地后,项目管理中心破坏了土地,故项目管理中心应向其支付硬底化补偿。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主张硬底化补偿由街道支付。 2020年1月6日,双沙二社与***签署《解除合同协议》,表示按照上级政府官员全面清理整治“散乱污”企业(场所)和低端低效用物业的要求以及全面拆除违法建设的工作部署,双沙社区需对黄埔东路以南土地统一收回,双方一致统一提前解除终止《租赁土地合同书》《合作开发工贸区合同书》《终止(转让)租赁土地协议书》及相关一切协议,上述合同的租金计收至2019年3月31日止。 2013年6月4日,双沙经联社向***支付补偿款10009069.87元,其中2033473.77元为借地款。2018年7月9日,双沙经联社向***支付借地补偿款(埔13号文园02号,6441.8556平方米,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1日)693738.79元。2019年4月28日,双沙二社向***支付借地款(埔13号文园02号补1,6441.8556平方米,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8月20日)1288690.65元。2020年1月13日,双沙二社向***支付借地款(埔13号文园02号,6441.8556平方米,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1日)878153.75元。2020年1月17日,双沙二社向***分别支付借地款(埔13号文园23号,1052.6575平方米,2015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1日)265522.36元、借地款(埔13号文园23号,1052.6575平方米,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8月20日)210586.67元。 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还提交了借地款、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地方教育附加护建设税等发票及税收完税证明,拟证明其已向税务部分代缴了相关税费。***、万捷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项目管理中心确认其向双沙经联社支付的所有款项均收到了相应的发票。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表示其代扣的***、万捷公司的均是按照土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的。 庭审中,***、万捷公司确认其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金额包含了税费。 另查,(91)穗城规地148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示,广汕公路红山路段南文船路西侧观音庙南7140平方米的土地用地项目名称为店铺、仓库。 上述事实,有《合作开发工贸区合同书》《终止(转让)租赁土地协议书》《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黄埔区段临时借地补偿协议》《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黄埔区段临时借地补充合同》《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黄埔区段文园站续借地补充合同》《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协议》《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双岗站集体物业临时借地面积确认表》《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黄埔区段临时借地结算表》、申请报告、会议纪要、《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征收补偿合同(硬底化)结算表》《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黄埔区段临时借地结算表》《地铁十三号线借地补偿结算表》《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黄埔区段临时借地结算表》《解除合同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说明、支付凭证、发票、税收完税证明、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项目管理中心与双沙经联社签订的《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黄埔区段临时借地补偿协议》《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黄埔区段临时借地补充合同》《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黄埔区段文园站续借地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借地款的问题。首先,根据***、万捷公司提交的结算表、会议纪要及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提交的支付凭证可知,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已经向***支付了出借***的7494.5131平方米土地从2013年3月28日至2018年8月20日的借地款,不存在***、万捷公司主张的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未支付某一时间段借地款的情形。其次,项目管理中心与双沙经联社签订的借地补偿协议、借地补充合同明确约定项目管理中心支付的补偿款含税,***、万捷公司亦确认其主张的金额包含税费,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提交的发票、完税证明足以证实其代扣的税费已实际缴纳。最后,项目管理中心与双沙经联社签订的借地补偿协议、借地补充合同明确约定借地补偿标准为12元/平方米(含税),***、万捷公司出借的土地包含在上述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理应按照该标准领取借地补偿款。***、万捷公司确认其向黄埔区建设局提交的将其出借的部分土地更正为按商业用地计补、计租的申请报告并未得到批准,故其主张应按商铺的补偿标准计算其借地补偿款,缺乏依据。综上,本院认为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已足额向***、万捷公司支付了借地款,***、万捷公司主张双沙经联社向其支付借地款差额、商业用地借地款差额、退还税费及相关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硬底化补偿款的问题。根据***与双沙经联社签订的《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征收补偿合同(硬底化)结算表》,补偿面积总共为8092.73平方米,其中***占3583.58平方米,该部分面积的补偿款为860517.42元,***、万捷公司确认双沙经联社已向其支付了上述硬底化补偿款。***、万捷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出借的其他土地需要进行硬底化,故其要求双沙经联社支付硬底化补偿款差额及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土地占用费。根据项目管理中心与双沙经联社签订的借地补偿协议及补充合同,退地应办理正式的退地手续。现***、万捷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自2018年8月21日起占用了其出借的土地,故其要求双沙经联社、双沙二社支付自2018年8月21日至2020年1月6日的土地占用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万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691元,由原告***、广东万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