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韦某某、广某某等行政许可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3)粤7101行初3025号 原告:***,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伦某,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某,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蔡某,局长。 出庭负责人:刘某,该单位四级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何某,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冼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丁某,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枫下村永红经济合作社,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枫下村永红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1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社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第三人: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山龙村石窝洞经济合作社,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山龙村石窝洞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1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伦某诉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林木砍伐许可证一案,第三人为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开发区管理中心)。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枫下村永红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山龙村石窝洞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伦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某,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的出庭负责人刘某及委托代理人何某,第三人开发区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胡某、丁某,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伦某诉称,2023年3月,开发区管理中心盗用原告的名义,提供虚假材料,依据(埔)采字〔2023〕8号提报伐区调查设计(申请)书,向被告提出申请砍伐原告承包种植的、位于***“,该113亩山地林木的具体坐标为:地界线走向经过坐标(西安1980坐标系点A(X:38450598.32,Y:2586303.88米),B(X:38450368.40,Y:2586328.95米),C(X:38450328.14,Y:2586200.04米),D(X:38450461.64,Y:2586124.46米),E(X:38450688.56,Y:2586069.58米),F(X:38450647.23,Y:2586247.30米)。被告于2023年3月22日通过行政许可,向开发区管理中心颁发了二张《林木采伐许可证》(黄埔区采字〔2023〕000XX、000XX号),采伐期限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至今还生效。在2023年3月至4月间,开发区管理中心依据被告签发的上述二张《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了属于原告权益的113亩(位于***)山地林木,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450万元(113亩×39900元)。与此同时,开发区管理中心凭被告签发的上述二张《林木采伐许可证》,还砍伐了属于原告权益的、位于上述坐标方位的“老鼠仔岭”“丝线吊芙蓉”地块的20亩山地林木,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79.8万元(20亩×39900元)。以上二项合计,开发区管理中心共砍伐山地林木133亩,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约530万元。原告133亩山地林木被毁与被告的行政许可、发证效力存在关联性和因果关系,被告的审批效力行为及开发区管理中心的虚假越权申请行为、毁坏行为应对原告的损失负责,共同行为违法,应承担共同责任。被告的上述行为,特别是在《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颁证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原告未尽告知义务,没有以通知、送达的方式告知原告拟批准砍伐林木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直接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权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行为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违法。被告对不具备申请资格的开发区管理中心准予采伐许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行为明显不当,采伐许可效力直接造成了原告财产损失530万元。开发区管理中心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变更林木权益人权属,假冒原告名义向被告提出林木砍伐许可申请,歪曲了事实真相,误导了被告的正确判断,致使被告适用法律错误,作出背离事实的采伐许可。被告和开发区管理中心关联性的共同行为,确有错误,既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剥夺了原告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合同承包余期29年的林木种植承包权和经营权),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显失公正,共同行为明显不当,共同行为违法。特起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被告于2023年3月22日审批颁发给开发区管理中心《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黄埔区采字〔2023〕000XX号)的行为违法;2.撤销被告于2023年3月22日审批颁发给开发区管理中心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为:黄埔区采字〔2023〕000XX号,内文编号:44011203230322557;3.确认开发区管理中心申请采伐许可证用于砍伐原告承包种植的、位于***“老鼠仔”山岭113亩、佛塱村“老鼠仔”山岭“丝线吊芙蓉”地块20亩山地并砍伐该山地林木的行为违法,构成侵权,侵害了原告对该山地林木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及承包经营权;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辩称,一、我局依法具有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我局作为黄埔区范围内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具有核发辖区内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职权。二、我局作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三十条、《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2023年3月20日,开发区管理中心向我局申请对知识城孚能项目地块范围内的林木进行采伐,采伐面积为21.1194公顷,并向我局提交了采伐林木申请书等申请材料。根据开发区管理中心提交的申请材料可知,涉及本案采伐的小班地籍号为440112014001000800XXX,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提供了该地籍号的不动产权材料证明权属,同时出具了两份《证明》,证明该林地范围征地和青苗补偿款相关事宜已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出席率和表决同意率均为100%。该林地范围内已办理相关征地补偿协议,征地和青苗补偿款等各项补偿款已全部补偿到位,该林地范围内的林木无承包人承包。又核,涉案林地已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可以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且经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现场核查,涉案林地范围内无该局管理的在册古树名木。此外,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至2月27日期间在所属经济联合社公示栏中对涉案林地林木采伐进行了批前公示,公示期间均未收到任何异议反馈。因此,我局认定开发区管理中心提交的林木采伐许可申请符合前述规定,依法向其核发涉案《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书面告知其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调查设计书的点、时间、范围、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并对采伐作业伐区自行管理和自我约束,不得异地采伐、越界采伐、超量采伐。三、我局作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符合法定程序。《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我局作出涉案《林木采伐许可证》前,已在所属村社发布公示公告。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收到开发区管理中心的采伐许可申请,我局认定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后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书面告知其违规采伐的法律责任。四、我局作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并无任何因果关系。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因我局向开发区管理中心核发涉案《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其损失113亩林木的经济效益,我局认为该主张与事实不符。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承包了***名下113亩山地,并没有提供材料证明开发区管理中心确实砍伐了该113亩山地上的林木。其次,我局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中对应的林地小班地籍号为440112014001000800XXX,属于***所有,根据***提供的证明,该林地上已办理相关征地补偿协议,征地和青苗补偿款等各项补偿款已全部补偿到位,无承包人承包,故即使原告历史承包过该林地,但其因征收对涉案林木丧失所有权。最后,即使涉案林木系原告所有,且即使开发区管理中心存在砍伐原告113亩林木的行为,但该行为与我局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无任何因果关系,我局核发的涉案《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的采伐面积为1.4501公顷(即21.756亩),同时我局向开发区管理中心核发的整个知识城孚能项目采伐许可证只有0.2175亩的面积与原告主张的113亩林地红线范围内发生重叠,***原有的证载113亩的穗萝林证字(2011)第XXXX号《林权证》已依法被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6)粤71行终454号行政判决撤销,而***对0.2亩重叠的林地持有不动产权证,因此重叠面积的林地所有权人为***,原告与***并无任何林地承包关系。五、我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前已履行批前公示程序,已依法保障相关权利人的权益。本案中,经济社明确持有涉案林地的所有权证,根据经济社出具的证明,可知涉案林地上已办理相关征地补偿协议,征地和青苗补偿款等各项补偿款已全部补偿到位,无承包人承包,而原告并未办理涉案林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原告质疑我局核发涉案《林木采伐许可证》前未依法向其通知、送达,无任何依据。况且,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至2月27日期间曾在所属经济联合社公示栏中对涉案林地林木采伐进行了批前公示,告知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的,可向我局反映,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包括原告在内的任何异议反馈。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裁判。 第三人开发区管理中心述称,我中心提交的办理涉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规定。被告核发涉案《林木采伐许可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诉请争议实质为其与相关村社分配征地青苗补偿款争议,应由其双方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请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第三人***述称,1.关于原告与我社承包土地情况。2002年9月9日,原告与佛塱某村、佛塱某社、长塘某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租40亩。2002年10月8日,原告与与我社签订《山地承包合同》,承包老鼠仔60亩土地,承包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52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3900元。2003年1月21日,原告与广州市白云区某合作社签订《佛朗山地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该社位于老鼠仔山的山地(地名丝线吊芙蓉)、林木约二十亩。2003年2月3日,原告***、伦某与我社签订《补充合同》,约定:老鼠仔山脉中的“丝线吊芙蓉”环山林木绿化带权属某庚,不属于我社,因而乙方向甲方缴交的租金应减去“丝线吊芙蓉”环山林木绿化带(约二十亩),即减少租金人民币六百元整。现双方重新约定,乙方向甲方承包的老鼠仔山脉环山林木绿化带所缴交的租金每年应为人民币三千三百元整。(即原告与我社承包的土地面积从60亩变更为40亩)。2.关于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情况。2012年1月18日,开发区管理中心、广州市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某公司)以及我社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征收包括老鼠仔山脉在内的某癸名下的194825.637平方米(约合292.238亩)土地。根据上述《征地补偿协议书》测量地块显示,其中与原告相关联的争议地块面积仅为98.567亩。另外,我社早就在2013年11月28日将相关地块移交。3.关于原告与我社土地争议纠纷。我社与原告争议由来已久,但我社由此至终仅承认原告合法承租的面积仅为40亩,而并非原告主张的216亩或者118亩,又或者判决文书认定的113亩。而且,最终征地单位也仅仅确认了我社在争议地块中仅有98.567亩。 第三人***没有提交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3日,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向中新广州知识城合作项目服务管理中心作出穗埔建函〔2023〕187号《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核查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古树名木的复函》,载明:……一、该项目经由该区绿化和公园管理中心和古树巡查单位(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会同中新广州知识城合作项目服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无该区管理的在册古树名木。…… 2023年2月,广东某有限公司作出《知识城孚能项目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对涉及14个地籍小班号伐区进行调查统计,并作出相应的《广东省森林采伐伐区调查设计书》。 2023年2月21日,被告在广州市黄埔区某乙公告栏张贴《林木采伐批前公示》《孚能项目林木采伐伐区位置示意图》,载明:采伐面积21.1194公顷,蓄积1403立方米,涉及小班号14个(略),符合采伐条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2023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映,等等。 2023年3月1日,***向被告出具《证明》,载明:兹有九佛街山龙村辖区地籍小班号440112014001000800400、440112014001000400901、440112014001000400601、440112014001000800600、440112014001000800500,林地权属证明权属为集体,面积5.0115公顷,就该地块内征地和青苗补偿相关事宜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比率超过三分之二。同日,***向被告出具《证明》,载明:兹有九佛街山龙村辖区地籍小班号(略,与前份证明一致),面积5.0115公顷,已办理相关的征地补偿协议,证明该林木无承包人承包,就征地和青苗补偿等各项补偿款已全部补偿到位。 根据落款日期为2023年3月的《广州市花都区林木采伐申请表》记载,申请采伐单位为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开发区管理中心的另一名称),申请理由为因取得使用林地同意书,为建设孚能项目,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采伐地点广州市黄埔区,并附小班地籍号14个(略),采伐林木面积21.1194公顷,采伐林木蓄积1403立方米,等等。林木所有者意见处有相关经济合作社盖章确认,其中包括***和***,村委会审查意见处有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佛塱村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委员会、山龙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街镇林业部门审查意见载明“建议报区林业部门核准”,镇政府(街道办)审查意见处载明“同意拟区林业部门审批(最终以林业部门审批为准)”。 2023年3月13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作出林资许准(粤)〔2023〕7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载明:……一、同意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使用广州市黄埔区集体林地28.9644公顷。二、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可以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2023年3月17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发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权利人***农民集体,土地坐落黄埔区九佛街山龙村,面积218587.8462平方米,权利性质为集体土地所有权。 2023年3月20日,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向被告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载明:根据关于知识城孚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穗埔发改〔2023〕7号),知识城孚能项目已批准立项建设。该项目地块位于九佛街某、佛塱村、山龙村。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资许准〔2023〕7号)文件,申请对范围内的林木进行采伐,面积21.1194公顷,主要优势树种为速生相思、桉树、其它软阔、阔叶混交林和其它硬阔,蓄积量1403立方米,本伐区采用皆伐方式。现申请核发上述地块林木采伐许可证。并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资许准〔2023〕7号)。 2023年3月22日,被告向开发区管理中心(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核发编号为44011203230322557的黄埔区采字〔2023〕000XX号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载明:根据(埔)采字〔2023〕8号提报的伐区调查设计(申请),经审核,批准在九佛街440112014001000800XXX小班(地块)采伐。并附GPS定位,林分起源为人工,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相思,权属为集体,采伐类型为其它采伐,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期限自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12月31日,备注知识城孚能项目,等等。同日,被告向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发出《广州市黄埔区采伐林木告知书》,告知有关采伐事项。 另查,2011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向***核发穗萝林证字(2011)第XXXXXXX号《林权证》,载明:***为萝岗区人,主要树种为马某乙,林种为防护林。2015年,两原告请求撤销前述林权证等,案经一审、二审,2016年7月8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6)粤71行终454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原判,即撤销前述林权证。 2018年12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民终22448号民事判决,该案为两原告与***、该案第三人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某民委员会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生效判决查明:2002年10月8日,两原告与***签订《山地承包合同》,约定***将老鼠仔山地约六十亩发包给两原告。2003年1月21日,两原告与广州市白云区某合作社签订《佛朗山地承包合同》,约定其将位于老鼠仔山的山地(地名丝线吊芙蓉)、林木约二十亩发包给两原告。2003年2月3日,两原告与***签订《补充合同》,约定两原告承包山地范围中丝线吊芙蓉属于某庚,不属于***,故应减去该部分租金。2003年期间,某站开具的《收据》、相关村社《土地管理登记表》中均载明两原告承包山地118亩。2003年11月3日,某批准两原告12座建房用地申请。2012年1月18日,某广州知识城社会事务管理中心、广州市谷城某有限公司(即谷某公司)、某委会及***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征收包括老鼠仔山脉在内的***名下292.238亩土地。***主张两原告承包面积44亩,其中34.045亩已被征收。2013年12月31日,谷某公司将34.045亩山地的青苗补偿款1256260.5元汇入***的银行账户,两原告否认签订补偿协议及收到上述汇款。2018年8月23日,广州市黄埔区农林局作出《关于委托调查的复函》,载明2011年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申领了穗萝林证字(2011)第XXXX号《林权证》,土名“老鼠仔岭”,登记林地面积113亩,并提供了坐标。等等。生效判决认定两原告向***承包“老鼠仔岭”的113亩土地,具体坐标以《关于委托调查的复函》中记载的数据为准。 2020年9月30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20)粤71行终2044号行政判决,该案为两原告及韦某乙起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九佛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生效判决查明:两原告与***、某戊、某、某等相关村社签订承包合同后,以“枫下农场”为申请人,于2003年8月23日申请建设仓库、管理用房、保安房等建筑,得到相关村社及广州市白云区政府九佛镇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建设临时建筑,期限两年,如遇征收则无条件拆除。后两原告等人称于2003年至2005年期间在承包地建设了十二座临时建筑。2004年6月5日,两原告与案外人签订《合作经营协议》,案外人租用两原告等鱼塘及老鼠仔山地铁皮屋一间、猪舍用地、临居用地等,合作期10年。韦某乙经营广州市萝岗区张张来腐竹加工厂。十二座临时建筑包含有框架钢结构厂房、砖木结构猪舍、砖木结构鸡舍等。2019年6月5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九佛街道办事处拆除了两原告等人承包地上的猪舍、鸡舍、一间厂房、一个烟囱。生效判决确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九佛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2年11月21日,两原告向谷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九佛街道办事处以及***等相关村社作出《申请商谈补偿告知书》,要求补偿其承包地上青苗、经营性用房、营业损失、农田基本建设费、合同期内期权收益等。2022年12月6日,两原告向广州市谷城某有限公司作出《关于督促谷某公司尽快将补偿款发还给***、伦某的请求》,载明:两原告是征地租赁人,2002年至2003年期间与相关村社租地,其中向***租地113亩;2022年12月5日,谷某公司与两原告谈妥其中老鼠仔林地租地补偿青苗款34亩,每亩36900元,共1256260.5元,补偿迅速,特此致谢,但其他项目未开展商谈;最近发现谷某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直接与***达成老鼠仔林地98.567亩的青苗补偿款协议,将补偿款2676563元转至***账户,此款一直被***截留挪用,拒不归还,请督促***将上述款项及利息归还两原告。2022年12月6日、12月26日,两原告分别向***作出《关于督促某***尽快退还青苗补偿款的告知函》及《关于再次督促某***尽快归还青苗补偿款的督促书》,要求***将2676563元青苗款及利息归还两原告。 根据被告提供的套图显示,黄埔区采字〔2023〕000XX号、000XX号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小范围与两原告主张的老鼠仔113亩承包地范围重叠,其中与黄埔区采字〔2023〕000XX号重叠0.0125公顷,与黄埔区采字〔2023〕000XX号重叠0.0020公顷。诉讼中,两原告认为该套图不准确,申请本院委托广州市某进行套图,经本院发函咨询,该院复函表示无法套图。 以上事实,有《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核查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古树名木的复函》《知识城孚能项目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林木采伐批前公示》《孚能项目林木采伐伐区位置示意图》《证明》《广州市花都区林木采伐申请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动产权证书》《采伐林木申请书》《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申请商谈补偿告知书》《关于督促谷某公司尽快将补偿款发还给***、伦某的请求》《关于督促某***尽快退还青苗补偿款的告知函》《关于再次督促某***尽快归还青苗补偿款的督促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被告、开发区管理中心、***亦当庭陈述在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2018)粤01民终22448号民事判决确定两原告向***的承包地为老鼠仔岭113亩,即原穗萝林证字(2011)第XXXX号《林权证》确定的林地范围。根据被告提交套图显示涉案黄埔区采字〔2023〕0004X号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与两原告承包地有0.0125公顷重叠。虽然两原告的承包地被征收,但两原告认为其并未获得足额补偿,仍存在征收补偿纠纷,涉案《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该地块上的林木,两原告认为侵犯其权益,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工作。”据此,被告作为广州市黄埔区林业主管部门,具有核发采伐许可证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向发证机关申请林地上林木的采伐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采伐申请表;(二)申请人相关身份信息(能够网上验证的,仅需提供相关证件名称和号码,不需提交纸质材料);代表单位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需提供单位的书面委托;(三)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材料;(四)有关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株数、方式、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本案中,林地权属人***出具《证明》,同意采伐林木,且主张无人承包及青苗补偿款已到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亦作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被告根据采伐单位提交的申请书、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等资料,并经过批前公示程序,作出涉案《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无不当。 两原告虽然为涉案《林木采伐许可证》项下部分林地的承包人,但根据(2018)粤01民终22448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某广州知识城社会事务管理中心、谷某公司、某委会及***于2012年1月18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征收包括老鼠仔山脉在内的***名下292.238亩土地;谷某公司将34.045亩山地的青苗补偿款1256260.5元汇入***的银行账户。根据两原告于2022年12月向相关主体作出的督促发还补偿款的文件,两原告亦确认收到老鼠仔34亩林地青苗补偿款1256260.5元,但认为谷某公司于2013年将其余98.567亩的青苗补偿款2676563元转至***账户不当,要求归还该部分青苗补偿款及利息。可知2018年生效判决方才确定两原告的承包地范围,在此之前青苗款项已经分别向两原告和***发放。故涉案《林木采伐许可证》虽涉及两原告承包地块,但系在青苗补偿款已经发放的前提下作出,并无不当。至于两原告与***之间的征收补偿争议,可另循途径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伦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