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

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1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8421950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通达路13号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18501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金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龙韵路1号1幢金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金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5民初24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