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牡丹江茂源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1财保7号
申请人: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通达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牡丹江茂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北山新区市政府大楼1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牡丹江茂源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已被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现申请人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牡丹江茂源贸易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长阳支行(银行账号:53×××0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泰康路支行(银行账号:44×××59)上述两项账号内的存款1047434.0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以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牡丹江茂源贸易有限公司将财产转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牡丹江茂源贸易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长阳支行(银行账号:53×××0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泰康路支行(银行账号:44×××59)上述两项账号内的存款1047434.03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