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1民初3723号
原告: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街道通达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18501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亁伟,重庆森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驰荣建设(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三段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08WB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驰荣建设(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5元,减半收取计2802.3元,由原告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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