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平法执字第302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平原县。
申请执行人:***,男,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平原县中大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