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26民初262号
原告:平原县中大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原县王打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劲牛工贸有限公司
原告平原县中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劲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邹城劲牛工贸有限公司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平原县中大机械有限公司工业用地(地号:6/1/36-1)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邹城劲牛工贸有限公司价值1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将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平原县中大机械有限公司工业用地(地号:6/1/36-1)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