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26民初1382号
原告:平原县中大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东盛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生。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中大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东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对被告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用原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平原县中大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甘肃东盛源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平原县王打卦镇平恩公路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