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26民初1382号之二
原告:平原县中大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东盛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鲁1426民初13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被告以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甘肃东盛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甘肃东盛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