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26民初1382号
原告:平原县中大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东盛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中大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东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原县中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甘肃东盛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0元、保全费3480元由原告平原县中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