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26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平原县中大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生,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0月30日生,住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平原县中大机械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的(2014)德中民终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并未注明恢复原状的具体标准且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仅提交了一张房屋拆除前的正面照片,也没有恢复原状房屋的具体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原县中大机械有限公司将场地恢复原状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