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26执367号
申请人:平原县中大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址:山东省平原县王大卦工业区。
被执行人:邹城劲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6月生,住邹平市。
本院在执行平原县中大机械有限公司与邹城劲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名下银行存款至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