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九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汶上县聚兴石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2218号 原告:浙江九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五金北路2幢4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聚兴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寨子村东南600米。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5月5日受理原告浙江九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汶上县聚兴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九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九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九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