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921民初1885号
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广岳大道电力世纪城西区一栋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环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与被告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以双方在另案中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2元,由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