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志晟电能服务有限公司、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921民初1693号 原告:内蒙古志晟电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志晟电能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9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志晟电能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9元,由原告内蒙古志晟电能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魏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