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3民初101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4969348-X,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收费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已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案件,本院决定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本院(2016)苏0113民初977号原告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案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