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3民初1527号
原告:***,男,汉族,1946年3月26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女,汉族,1949年7月2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司某2,男,汉族,1978年1月3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王某,女,汉族,1978年9月19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司某1,男,汉族,2003年5月29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理人:司某2(系原告父亲),男,汉族,1978年1月3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母亲),女,汉族,1978年9月19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收费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司某2、王某、司某1诉被告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12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苏高法电[2013]896号通知,确定由六合区人民法院承担六合区、栖霞区、浦口区范围内的资源环境案件集中化审判工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