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被告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噪音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7547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女,195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男,198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女,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女,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男,2009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理人***(系***),女,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收费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噪音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降低原告住所噪音达到国家标准;2.被告赔偿原告***、***、***噪音污染损失自2001年3月26日起每人每月300元,直至噪音降至国家标准;3.被告赔偿原告***噪音污染损失自2007年6月26日起每月300元,直至噪音降至国家标准;4.被告赔偿原告***噪音污染损失自2009年7月10日起每月300元,直至噪音降至国家标准;5.被告承担噪音检测费用合计2500元;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共同居住于南京市栖霞区,原告一家自1981年就一直居住于此,且此处为原告一家唯一住所,2001年3月26日南京市长江第二大桥高速公路(以下简称二桥高速)建成通车,距离该住所不足20米,二桥高速建成通车以来,噪声和灯光使原告一家居住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2019年9月27日,原告委托专业机构对噪音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超过国家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4a类标准。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并跨区域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的通知》,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南京市、句容市基层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第一审案件,南京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环境资源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