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1民初1365号
原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陈塘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凯龙电动平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珍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凯龙电动平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6元,由原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