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

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与常熟中材装备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1民初4972号 原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陈塘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中材装备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熟市北郊三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中材装备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4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942.5元,由原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丁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