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

10357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终10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陈塘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6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为5元,由上诉人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