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1110号
原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陈塘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神运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楼A-64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神运铁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