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2021号
原告:上海神运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9088号3号楼A-6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陈塘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神运铁合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