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82民初5003号
申请人: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陈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瑞集团汝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汝南工业区戎工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45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瑞集团汝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天瑞集团汝州水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0358.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260358.6元)。原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天瑞集团汝州水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0358.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260358.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