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82民初5003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陈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瑞集团汝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汝南工业区戎工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4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瑞集团汝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原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2.69元,由原告常熟市电力耐磨合金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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