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0231号
原告:***,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北京燕东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大道8号1幢4层4D15。
法定代表人:淮永进。
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燕东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