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西湖区城中村改造总指挥部办公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杭西民初字第1841号 原告: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某某总指挥部办公室。 委托代理人:***、***。 原告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某某总指挥部办公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08年11月,某某总指挥部办公室文新街道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城中村改造文新分指挥部)委托原告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五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工程设计,并与原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明确约定了设计费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方式,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义务,于2009年1月16日提交上述设计项目的报建方案。但城中村改造文新分指挥部未能按约支付设计费。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鉴于城中村改造文新分指挥部为被告的内设机构,故应由被告承担上述设计费用的支付义务,故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38.8万元及违约金44.65万元(自2009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4年6月6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诉讼请求中设计费的金额为1354044元,同时撤回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城中村改造文新分指挥部系被告的下设机构,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证明城中村改造文新分指挥部委托原告承担西湖区五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工程设计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2、设计图纸。 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项目审查意见书及签到表。 4、关于骆家庄、五联村需要明确的几个事项的回复。 5、杭州市规划局文件。 6、收条。 证据2-6,证明城中村改造文新分指挥部于2009年1月17日收到了原告提交的报建方案及图纸。 7、2009年2月27日收费函。 8、2010年1月20日请款函。 9、2010年9月15日关于文本制作费、晒图费的请款函。 10、2011年8月23日关于西湖区五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骆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方案阶段设计费用的函。 11、2012年11月15日请款函及邮寄存单。 12、2013年7月4日请款函。 证据7-12,证明原告曾多次就案涉设计费向被告催讨。 被告未提供证据。 上述由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后认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其中证据6可以证明原告于2009年6月23日向被告提交报建方案相关图纸的事实。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 2008年11月,原告作为设计人,城中村改造文新分指挥部作为发包人,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西湖区五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工程设计,设计费按每平方米40元计,面积暂定为338511平方米,设计费暂定为13540440元,最终以实际施工图设计建筑面积结算,多退少补。其中合同第六条约定,设计费分五次支付即定金阶段、报建方案设计阶段、报建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后期阶段,其中定金阶段设计费,按合同总额的10%计即1354044元,于合同签订后十天之内支付;报建方案设计阶段设计费,按合同总额的10%计即1354044元,于报建方案通过后十天内支付,最迟不超过报建方案出图后30天。合同还就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服务以及交付的设计成果,双方的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至报建方案设计阶段即于2009年1月17日向城中村改造文新分指挥部提交报建方案,于2009年6月23日报建方案出图,但城中村改造文新分指挥部拖欠该阶段的设计费1354044元未支付。2014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 另查明,城中村改造文新分指挥部系被告的下设机构,但未经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本院认为,城中村改造文新分指挥部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证明城中村改造文新分指挥部尚欠原告设计费1354044元的事实。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城中村改造文新分指挥部最迟于报建方案出图后30天即2009年7月23日前支付上述费用,但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城中村改造文新分指挥部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其行为显属违约。因城中村改造文新分指挥部为被告的下设机构,且未经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上述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某某总指挥部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3540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0元,由某某总指挥部办公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