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3民初3276号
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县。
被告: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东园街大东园便民市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四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0元已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海峰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邬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