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23民初2639号
原告:***来,男,1977年6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原告:内蒙古海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盛乐北五街。
法定代表人:***来,任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东园街大东园便民市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四清,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张宇恒,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春燕,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光辉路朝阳园××4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张宇恒,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海诚食品有限公司、***来与被告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袁春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海诚食品有限公司、***来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海诚食品有限公司、***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海诚食品有限公司、***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内蒙古海诚食品有限公司、***来负担。
审判员 郭 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通格乐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