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6民初1882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广德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和,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6994952615,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东园街大东园便民市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四清,系执行董事。
被告: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0092165899A,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玉龙路民禾CNG加气站北。
法定代表人:倪素珍,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和、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荀孟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丛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