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热宝锅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24民初2694号
原告:定边县热宝锅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张春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智,男,汉族,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 ,住所地: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米保有,职务: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系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定边县热宝锅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定边县热宝锅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边县热宝锅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边县热宝锅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9元,减半收取3897元,由原告定边县热宝锅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海金
审 判 员 赵树仁
审 判 员 艾 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庞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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