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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2民初4649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天利路海边。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山市小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山市小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1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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