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

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2民初4646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天利路海边。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山市小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山市小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被告:***,女,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8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