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民终35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宏德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乡长安街38号附1门市。
法定代表人:伍维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文,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斯斯,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天利路海边。
法定代表人:罗宝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卓,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美城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二民诚东路9号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何海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发,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
上诉人四川宏德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市美城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3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宏德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宏德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勇源
审 判 员 梁以劲
代理审判员 蔡惠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静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