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2民初4370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丽,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天利路海边。

法定代表人:李顺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仪,中山市小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惠仪,中山市小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丽,被告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建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77677.44元(8992.32元/月×21个月×2倍);2.建筑公司支付***证件使用费17984.64元(8992.32元/月×2个月),以上合计395664.12元。事实和理由:***于2000年3月1日入职建筑公司任职工程预算、工程项目管理,月平均工资为8992.32元,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建筑公司有为***参加社会保险。***于2020年11月在中山市小榄花城中学(迁建)项目(第二次,以下简花城中学项目)工程投标工作中参加编制投标预算书,后因某种原因工程被废标。建筑公司认为***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导致被废标而错失商业机会,并以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建筑公司的组织架构严密,投标工作有各级负责人重重把关,确保投标工作顺利进行,***作为最底层的工作人员,在编制资料中出现个别失误,应在***送交上级审核的过程中被异议纠正,故出现投标资料失误应由整个工作团队的全体人员分别按过错程度承担,而不应由***一人承担。建筑公司无法就其说法找到相关法律依据,也无法证明损失有多大,且参与投标的单位有几个到几十个,建筑公司以不中标的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建筑公司应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将***的工程师证、建造师证、施工员证、质量员证交回***,建筑公司至今尚在使用,依法应向***支付相应的使用费。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建筑公司辩称,一、因***严重失职造成建筑公司重大损失,建筑公司依据相关法规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辞退***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1.***自2003年4月11日入职建筑公司担任预算工作至今,***为花城中学项目投标工作的土建工程主要负责人,负责机械承诺书及评标材料供货承诺书及相关声明的工作。建筑公司上传并提供的招标文件已通过资格标、经济标的电子评标,但进入经济标评审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时,投标文件被评为废标,导致该错误文件的编制人员为***。***于2020年11月23日就上述工作错误向建筑公司提交了中山市小榄花城中学(迁建)项目投标深刻分析(以下简称投标分析),承认因其疏忽大意、认识不到工作的重要性等造成废标,造成花城公司不可挽回的各种损失,愿承担所处位置相应的责任。花城公司收到上述检讨后经综合考虑后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违纪处罚通知书,对***予以无偿解雇,***在该处罚通知书中确认处罚通知书的内容并愿意按照建筑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接受无偿解雇处理。2.建筑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已通过资格审查、形式评审(经济标)、响应性评审经济,顺利进入该项目开标评标的经济性评标,在符合招标条件后价低者中标。建筑公司的投标价为1.05亿,为九位投标单位中的最低报价者,因被评为废标,项目最终由第二低的报价者以1.11亿元中标,若非***的失职,理应由建筑公司获得中标结果,错失该项目导致建筑公司投入的人力物力等付诸流水并导致建筑公司错失达亿元的项目,造成建筑公司重大损失,该损失明显高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损失50000元。3.***清晰该项目中标后建筑公司的利润空间及可能获得的利益。建筑公司为集体企业,该重大损失有可能日后会被上级部门认定为流失集体资产,建筑公司不单声誉受损更有经济损失,建筑公司保留日后对***的追偿权利。***在检讨分析中承认造成建筑公司600多万的财产损失,因此建筑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二、建筑公司无需支付证件使用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须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履行交接工作,交还占有的公司财物、资料载体等,建筑公司退还相关证件,但***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到建筑公司办理任何手续,并非建筑公司不予退还,更不存在证件借用费一说。综上,建筑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证据交换、举证、质证,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00年3月1日入职建筑公司,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筑公司有为***参加社会保险。2020年12月29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建筑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8838.72元、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8992.32元及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的证件使用费17984.64元。2021年2月9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1]787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2021年2月22日诉至本院,建筑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另,仲裁查明建筑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以***工作中存在失职过错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主张其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为8992.32元/月并提交银行流水为证。建筑公司确认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但只确认2020年1月21日发放的补贴,主张该补贴产生在2019年11月前,系属广泛定义的工资,实际是2019年11月之前所补发的绩效补贴差额,根据其工资条也可以看出绩效补贴是工资项目之一,故该补贴不是***离职前12个月应收的工资,不应计算在***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内,主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022.32元,并提交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工资条为证。***主张工资条没有原件,不确认上述工资条。后,***向本院补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均确认上述工资表的真实性。

经查,银行流水反映对方户名为“中*)”的账户向***转账支付款项,除2020年1月17日向***转账4850元、于2020年1月21日向***转账6790元(备注“工资”)外,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2月11日每月转账支付给***的款项与建筑公司提交的工资条记载的实发金额一一对应,数额分别为7119.6元、7119.6元、7265.94元、7109.85元、7119.55元、7275.64元、7216.54元、7245.41元、7498.5元、7342.4元、7498.5元、7245.4元,另工资条反映签名栏均有“***”的签名字样,工资条反映***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的应发工资为7893.68元、7893.68元、8054.6元、7893.68元、7893.68元、8054.6元、7993.68元、7993.68元、8254.6元、8093.68元、8254.6元、7993.68元。

***主张建筑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单方出具违纪处罚通知书,以***存在重大工作失职为由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建筑公司主张由***负责的花城中学项目投标工作中因投标资料出现重大错误,严重失职导致建筑公司被废标而错失商业机会,造成重大损失,故其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30条第3款规定于2020年11月30日合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提交投标分析、违纪处罚通知书、评标报告、劳动合同、致工会函为证。***确认投标分析、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确认其余证据,但确认违纪处罚通知书中“***”的签名及落款系其本人书写,另确认评标报告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示。

经查,投标分析反映***于2020年11月23日就花城中学项目投标进行分析,内容部分载明如下:轮到***负责该项目的土建工程,但由于其工作生疏、疏忽大意、认识不到工作的重要性,把供货承诺书的数据325吨钢筋错打成235吨钢筋,给专家说成重大错误,判了废标;公司以前也有重大工程投标,由于某些原因,造成废标,实际上电子投标报价书上的数据没有错,公司没有修改数据,只是书面上打错了数据;造成这样的后果,其深感痛心疾首、对不起公司其他同事的付出、造成建设单位600多万财产损失,其深刻认识到由于其个人原因,造成公司不可挽回的各种损失,其愿承担其所处位置相应的责任。违纪处罚通知书反映建筑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以***在编制承诺书中就钢筋的数量出错,工作存在严重失职,造成公司被废标而错失商业机会,造成重大损失为由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第三十条规定,予以无偿解雇处理。下方反映有打印内容“本人确认以上事实,并愿意按照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接受公司上述处理”,签收人处有***的签名,日期为2020年11月26日。评标报告第8页未通过审评情况说明中反映序号3的投标人名称栏为“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因栏内容为“合理性不通过”,依据栏内容为“供应商提供的12至14螺纹钢数量不足”,评估报告显示建筑公司的投标报价为105137066.1元(约1.05亿元)。劳动合同末页“甲方”处加盖有建筑公司的公章并反映“乙方”处有“***”的签名字样,约定***担任预算工作(具体按岗位或职务说明书,双方另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第三十条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建筑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建筑公司无需补偿***等: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其他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罢工及怠工)给甲方经济、声誉造成重大损害价值达伍万元人民币的。致工会函反映建筑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工会主席及各委员发出主题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联络函”,载明***在花城中学项目投标工作中严重失职,导致公司被废标而错失商业机会,造成重大损失,违反劳动合同第三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另反映有“特向工会转交此函,以传达公司意见与立场,望工会收到本函后做出意见与确认。”工会意见栏反映有打印内容“该处理结果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工会对此处理意见表示认可”,下方加盖有建筑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印章并反映有六名人员的签名字样。另,建筑公司未就其本案的具体损失提交相关依据,亦未就***的具体岗位或职务、职责提交其他依据。

另查,花城中学项目采取低价者得的竞标方式开展,最终该项目以1.11亿元由其他单位中标。***于仲裁时确认若其编制电子投标报价书不是被评为废标,建筑公司最后应该会获得中标,但不代表建筑公司该项目中会有任何收益。

再查,建筑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2019年度绩效补贴签收单、2020年11月考勤表、中劳人仲案字[2021]787号案庭审笔录拟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2021年1月21日收入的是2019年的绩效补贴,不属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工资。***于2021年5月28日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确认建筑公司庭后补充提交的2019年度绩效补贴签收单及中劳人仲案字[2021]787号案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不确认2020年1月考勤表。经查,2019年度绩效补贴签收单反映***已签收2019年度绩效补贴6790元。

本院认为,关于***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问题。经双方确认真实性的工资表反映***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的应发工资为7893.68元、7893.68元、8054.6元、7893.68元、7893.68元、8054.6元、7993.68元、7993.68元、8254.6元、8093.68元、8254.6元、7993.68元,经***确认的2019年度绩效补贴签收单反映***已签收2019年度绩效补贴6790元,这与建筑公司主张2021年1月21日转账发放的6790元系2019年的补贴相吻合,故本院将该补贴剔除后核算***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为8426.49元[(7893.68元+7893.68元+8054.6元+7893.68元+7893.68元+8054.6元+7993.68元+7993.68元+8254.6元+8093.68元+8254.6元+7993.68元+4850元)÷12个月]。

关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首先,***主张致工会函的作出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但建筑公司主张双方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程序上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但仲裁查明建筑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以***工作中存在失职过错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对仲裁查明的内容均无异议。且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在起诉前将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意见,补正了上述程序的,可以视为合法。本案中,建筑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日通知工会并征求工会的意见,故***主张建筑公司程序不合法应属违法解除的主张不成立。其次,***确认因其工作生疏、疏忽大意、认识不到工作的重要性,把供货承诺书的数据325吨钢筋错打成235吨钢筋,且评标报告亦反映未通过审评的原因为“合理性不通过”,依据为“供应商提供的12至14螺纹钢数量不足”,即***在工作中的确存在失职行为,该失职行为导致投标报价书被评为废标。再次,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条约定***在存在严重失职等行为给建筑公司经济、声誉造成重大损害价值达伍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建筑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补偿***,但建筑公司并未提交依据证明***的失职行为导致其确实存在财产损失及财产损失的实际情况,建筑公司也未就***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提交其他依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在认定劳动者的失职行为是否达到用人单位可以无偿解雇的情况下应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屡教不改及是否存在故意犯错的情况。本案中,建筑公司并未就***对本次失职行为存在故意提交依据,且是否中标为不确定因素,建筑公司作为投标主体在投标过程中亦应履行相应的审核义务,本次废标不可全部归责于***,故本院认定建筑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欠缺合理性。最后,***未就违纪处罚通知书提交任何反驳依据并在“签收人”处签名确认,违纪处罚通知书下方反映有打印内容“本人确认以上事实,并愿意按照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接受公司上述处理”,结合上述情况,本院认定由建筑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筑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6956.29元(8426.49元/月×21个月)。

关于证件使用费的问题。***关于证件使用费的诉求并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6956.2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觉天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美欣

邢晶晶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2民初4370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丽,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天利路海边。

法定代表人:李顺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仪,中山市小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惠仪,中山市小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丽,被告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建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77677.44元(8992.32元/月×21个月×2倍);2.建筑公司支付***证件使用费17984.64元(8992.32元/月×2个月),以上合计395664.12元。事实和理由:***于2000年3月1日入职建筑公司任职工程预算、工程项目管理,月平均工资为8992.32元,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建筑公司有为***参加社会保险。***于2020年11月在中山市小榄花城中学(迁建)项目(第二次,以下简花城中学项目)工程投标工作中参加编制投标预算书,后因某种原因工程被废标。建筑公司认为***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导致被废标而错失商业机会,并以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建筑公司的组织架构严密,投标工作有各级负责人重重把关,确保投标工作顺利进行,***作为最底层的工作人员,在编制资料中出现个别失误,应在***送交上级审核的过程中被异议纠正,故出现投标资料失误应由整个工作团队的全体人员分别按过错程度承担,而不应由***一人承担。建筑公司无法就其说法找到相关法律依据,也无法证明损失有多大,且参与投标的单位有几个到几十个,建筑公司以不中标的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建筑公司应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将***的工程师证、建造师证、施工员证、质量员证交回***,建筑公司至今尚在使用,依法应向***支付相应的使用费。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建筑公司辩称,一、因***严重失职造成建筑公司重大损失,建筑公司依据相关法规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辞退***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1.***自2003年4月11日入职建筑公司担任预算工作至今,***为花城中学项目投标工作的土建工程主要负责人,负责机械承诺书及评标材料供货承诺书及相关声明的工作。建筑公司上传并提供的招标文件已通过资格标、经济标的电子评标,但进入经济标评审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时,投标文件被评为废标,导致该错误文件的编制人员为***。***于2020年11月23日就上述工作错误向建筑公司提交了中山市小榄花城中学(迁建)项目投标深刻分析(以下简称投标分析),承认因其疏忽大意、认识不到工作的重要性等造成废标,造成花城公司不可挽回的各种损失,愿承担所处位置相应的责任。花城公司收到上述检讨后经综合考虑后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违纪处罚通知书,对***予以无偿解雇,***在该处罚通知书中确认处罚通知书的内容并愿意按照建筑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接受无偿解雇处理。2.建筑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已通过资格审查、形式评审(经济标)、响应性评审经济,顺利进入该项目开标评标的经济性评标,在符合招标条件后价低者中标。建筑公司的投标价为1.05亿,为九位投标单位中的最低报价者,因被评为废标,项目最终由第二低的报价者以1.11亿元中标,若非***的失职,理应由建筑公司获得中标结果,错失该项目导致建筑公司投入的人力物力等付诸流水并导致建筑公司错失达亿元的项目,造成建筑公司重大损失,该损失明显高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损失50000元。3.***清晰该项目中标后建筑公司的利润空间及可能获得的利益。建筑公司为集体企业,该重大损失有可能日后会被上级部门认定为流失集体资产,建筑公司不单声誉受损更有经济损失,建筑公司保留日后对***的追偿权利。***在检讨分析中承认造成建筑公司600多万的财产损失,因此建筑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二、建筑公司无需支付证件使用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须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履行交接工作,交还占有的公司财物、资料载体等,建筑公司退还相关证件,但***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到建筑公司办理任何手续,并非建筑公司不予退还,更不存在证件借用费一说。综上,建筑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证据交换、举证、质证,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00年3月1日入职建筑公司,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筑公司有为***参加社会保险。2020年12月29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建筑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8838.72元、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8992.32元及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的证件使用费17984.64元。2021年2月9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1]787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2021年2月22日诉至本院,建筑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另,仲裁查明建筑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以***工作中存在失职过错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主张其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为8992.32元/月并提交银行流水为证。建筑公司确认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但只确认2020年1月21日发放的补贴,主张该补贴产生在2019年11月前,系属广泛定义的工资,实际是2019年11月之前所补发的绩效补贴差额,根据其工资条也可以看出绩效补贴是工资项目之一,故该补贴不是***离职前12个月应收的工资,不应计算在***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内,主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022.32元,并提交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工资条为证。***主张工资条没有原件,不确认上述工资条。后,***向本院补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均确认上述工资表的真实性。

经查,银行流水反映对方户名为“中*)”的账户向***转账支付款项,除2020年1月17日向***转账4850元、于2020年1月21日向***转账6790元(备注“工资”)外,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2月11日每月转账支付给***的款项与建筑公司提交的工资条记载的实发金额一一对应,数额分别为7119.6元、7119.6元、7265.94元、7109.85元、7119.55元、7275.64元、7216.54元、7245.41元、7498.5元、7342.4元、7498.5元、7245.4元,另工资条反映签名栏均有“***”的签名字样,工资条反映***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的应发工资为7893.68元、7893.68元、8054.6元、7893.68元、7893.68元、8054.6元、7993.68元、7993.68元、8254.6元、8093.68元、8254.6元、7993.68元。

***主张建筑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单方出具违纪处罚通知书,以***存在重大工作失职为由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建筑公司主张由***负责的花城中学项目投标工作中因投标资料出现重大错误,严重失职导致建筑公司被废标而错失商业机会,造成重大损失,故其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30条第3款规定于2020年11月30日合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提交投标分析、违纪处罚通知书、评标报告、劳动合同、致工会函为证。***确认投标分析、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确认其余证据,但确认违纪处罚通知书中“***”的签名及落款系其本人书写,另确认评标报告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示。

经查,投标分析反映***于2020年11月23日就花城中学项目投标进行分析,内容部分载明如下:轮到***负责该项目的土建工程,但由于其工作生疏、疏忽大意、认识不到工作的重要性,把供货承诺书的数据325吨钢筋错打成235吨钢筋,给专家说成重大错误,判了废标;公司以前也有重大工程投标,由于某些原因,造成废标,实际上电子投标报价书上的数据没有错,公司没有修改数据,只是书面上打错了数据;造成这样的后果,其深感痛心疾首、对不起公司其他同事的付出、造成建设单位600多万财产损失,其深刻认识到由于其个人原因,造成公司不可挽回的各种损失,其愿承担其所处位置相应的责任。违纪处罚通知书反映建筑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以***在编制承诺书中就钢筋的数量出错,工作存在严重失职,造成公司被废标而错失商业机会,造成重大损失为由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第三十条规定,予以无偿解雇处理。下方反映有打印内容“本人确认以上事实,并愿意按照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接受公司上述处理”,签收人处有***的签名,日期为2020年11月26日。评标报告第8页未通过审评情况说明中反映序号3的投标人名称栏为“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因栏内容为“合理性不通过”,依据栏内容为“供应商提供的12至14螺纹钢数量不足”,评估报告显示建筑公司的投标报价为105137066.1元(约1.05亿元)。劳动合同末页“甲方”处加盖有建筑公司的公章并反映“乙方”处有“***”的签名字样,约定***担任预算工作(具体按岗位或职务说明书,双方另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第三十条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建筑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建筑公司无需补偿***等: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其他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罢工及怠工)给甲方经济、声誉造成重大损害价值达伍万元人民币的。致工会函反映建筑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工会主席及各委员发出主题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联络函”,载明***在花城中学项目投标工作中严重失职,导致公司被废标而错失商业机会,造成重大损失,违反劳动合同第三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另反映有“特向工会转交此函,以传达公司意见与立场,望工会收到本函后做出意见与确认。”工会意见栏反映有打印内容“该处理结果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工会对此处理意见表示认可”,下方加盖有建筑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印章并反映有六名人员的签名字样。另,建筑公司未就其本案的具体损失提交相关依据,亦未就***的具体岗位或职务、职责提交其他依据。

另查,花城中学项目采取低价者得的竞标方式开展,最终该项目以1.11亿元由其他单位中标。***于仲裁时确认若其编制电子投标报价书不是被评为废标,建筑公司最后应该会获得中标,但不代表建筑公司该项目中会有任何收益。

再查,建筑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2019年度绩效补贴签收单、2020年11月考勤表、中劳人仲案字[2021]787号案庭审笔录拟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2021年1月21日收入的是2019年的绩效补贴,不属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工资。***于2021年5月28日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确认建筑公司庭后补充提交的2019年度绩效补贴签收单及中劳人仲案字[2021]787号案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不确认2020年1月考勤表。经查,2019年度绩效补贴签收单反映***已签收2019年度绩效补贴6790元。

本院认为,关于***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问题。经双方确认真实性的工资表反映***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的应发工资为7893.68元、7893.68元、8054.6元、7893.68元、7893.68元、8054.6元、7993.68元、7993.68元、8254.6元、8093.68元、8254.6元、7993.68元,经***确认的2019年度绩效补贴签收单反映***已签收2019年度绩效补贴6790元,这与建筑公司主张2021年1月21日转账发放的6790元系2019年的补贴相吻合,故本院将该补贴剔除后核算***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为8426.49元[(7893.68元+7893.68元+8054.6元+7893.68元+7893.68元+8054.6元+7993.68元+7993.68元+8254.6元+8093.68元+8254.6元+7993.68元+4850元)÷12个月]。

关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首先,***主张致工会函的作出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但建筑公司主张双方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程序上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但仲裁查明建筑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以***工作中存在失职过错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对仲裁查明的内容均无异议。且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在起诉前将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意见,补正了上述程序的,可以视为合法。本案中,建筑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日通知工会并征求工会的意见,故***主张建筑公司程序不合法应属违法解除的主张不成立。其次,***确认因其工作生疏、疏忽大意、认识不到工作的重要性,把供货承诺书的数据325吨钢筋错打成235吨钢筋,且评标报告亦反映未通过审评的原因为“合理性不通过”,依据为“供应商提供的12至14螺纹钢数量不足”,即***在工作中的确存在失职行为,该失职行为导致投标报价书被评为废标。再次,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条约定***在存在严重失职等行为给建筑公司经济、声誉造成重大损害价值达伍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建筑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补偿***,但建筑公司并未提交依据证明***的失职行为导致其确实存在财产损失及财产损失的实际情况,建筑公司也未就***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提交其他依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在认定劳动者的失职行为是否达到用人单位可以无偿解雇的情况下应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屡教不改及是否存在故意犯错的情况。本案中,建筑公司并未就***对本次失职行为存在故意提交依据,且是否中标为不确定因素,建筑公司作为投标主体在投标过程中亦应履行相应的审核义务,本次废标不可全部归责于***,故本院认定建筑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欠缺合理性。最后,***未就违纪处罚通知书提交任何反驳依据并在“签收人”处签名确认,违纪处罚通知书下方反映有打印内容“本人确认以上事实,并愿意按照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接受公司上述处理”,结合上述情况,本院认定由建筑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筑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6956.29元(8426.49元/月×21个月)。

关于证件使用费的问题。***关于证件使用费的诉求并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6956.2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觉天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美欣

邢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