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

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2民初4647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天利路海边。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山市小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山市小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被告:***,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8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