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民初字第0419号
原告江苏昆山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北门路**,组织机构代码:7820997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织机构代码72666217-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摩奇贝斯展示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楼**织机构代码58525036-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昆山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摩奇贝斯展示设计营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昆山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昆山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昆山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6元,减半收取5253元,由原告江苏昆山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