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虎民初字第0227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鉴定费3600元,合计3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