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虎民初字第0227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鉴定费3600元,合计3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