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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108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峰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执行人:浙江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凤栖路8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580777818。
法定代表人:毛胜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2民初185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等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312962.59元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5954.32元、诉讼费357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浙江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截至2022年3月14日,被执行人***已执行到967.11元,用于扣除执行费、诉讼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108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子丰
审判员蒋晓东
审判员邹欣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正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