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1894号
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亭姑塘水库区块。
法定代表人:刘美产。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远,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滔,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凤栖路****。
法定代表人:毛胜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金韬